我老公见我有病就恶毒言语刺激我使病加重他还管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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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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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一般是指死者因受到他人言语刺激而引发自身某种疾病导致死亡或自杀等一类案件的概括性口头用语。“气死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首先要明确的是,“言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犯罪行为。而“气死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也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过失情况。对于“气死人”现象而言,如果行为人采用言语方式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他人自杀死亡的,可以考虑认定其侮辱、诽谤他人行为情节严重,分别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身患某种因气愤可以引发并导致死亡的疾病,而故意使用言语刺激他人至其病发死亡的,则要考虑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死亡结果与“气死人”行为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但气人者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可以视情况考虑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死亡结果并非先前的“气人”行为引起的情况,不能仅以两者发生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吴远阔(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在日常生活中因受别人侮辱、谩骂而引起死亡的所谓“气死人”的后果,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原来身体可能存有某种病变因素,比如高血压、心脏病等,那么在受到外界干扰、刺激以后,引发了原有疾病的病变,发生“气死人”的结果;另一种情形是受害人因行为人的侮辱、谩骂导致精神失控,采取“自杀”而死亡。“气死人”构不构成侵权,要从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上来分析。首先,行为人要具有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辱骂、诽谤等,并且这种形式和方法是正常人所不能接受的;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是指主观上“故意”,即故意用侮辱、诽谤、谩骂的形式和方法,而不是指故意要气死人。如果是行为人的过失造成“气死人”,可视为一种意外;再次,行为与“死亡”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从以上构成条件看,“气死人”大都构成侵权,其一般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对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的民法和刑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规定有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根据不同的行为公民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名誉权中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刑法》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构成侮辱、诽谤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如因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受害者的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费用具体怎样分担,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死亡”与行为之间的原因力的远、近、大、小来确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综上所述,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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