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试题
甲欲将马一匹卖掉,便与乙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价款为一千元。试用期内,乙将马卖给丙,请问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性质?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请附带详细解释及相关法条。...
甲欲将马一匹卖掉,便与乙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价款为一千元。试用期内,乙将马卖给丙,请问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性质?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请附带详细解释及相关法条。 展开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请附带详细解释及相关法条。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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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因如下: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在未成就时效力待定,那么乙私自将其卖给丙就是一个无权处分/。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原因如下: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在未成就时效力待定,那么乙私自将其卖给丙就是一个无权处分/。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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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使用以外的行为(题中乙对马行使处分权),则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此时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即乙作出“卖马”这一行为时,便认可了他和甲之间试用合同,从而获得了马的所有权,因此乙对马并不是无权处分,所以乙丙之间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是有效的,至于无效这选项就不用解释了吧。。。
这道题我老师也刚讲过,我本来也选的是C的,后来明白了个中法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使用以外的行为(题中乙对马行使处分权),则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此时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即乙作出“卖马”这一行为时,便认可了他和甲之间试用合同,从而获得了马的所有权,因此乙对马并不是无权处分,所以乙丙之间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是有效的,至于无效这选项就不用解释了吧。。。
这道题我老师也刚讲过,我本来也选的是C的,后来明白了个中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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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式书面协议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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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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