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中引用他人歌词侵犯版权吗?
不算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节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而且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保证,所引用的他人歌词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几句歌词构成作品的障碍在于,歌词常常因篇幅太小而缺乏独创性因此不受保护,比如「我们的爱」副歌第一句:"我们的爱",除了篇幅太小,且因为这种句式经常使用而进入公有领域,就因此不具有独创性,即使引用,也不构成侵权。
假设,引用歌词过多,且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这涉及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理解: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法条可以看出,引用歌词加入自己创作的歌词中,并非在于介绍,评论,也并不在于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初步判断应该构成侵犯原词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一首歌均由他人具有高度识别性的歌词构成,比如古巨基的「劲歌金曲」。这构成著作权法的汇编作品,因为其编排具有独创性,因此构成演绎作品,但其行使著作权应受到原词曲作者的同意。
但这时候仍需强调,具有高度识别性的歌词并不意味着天然即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引用他人歌词会侵犯原权利人的改编权和汇编权。如果原权利人的歌词已经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那么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