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于2017-11-25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向TA提问 私信TA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 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一起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找出症结。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情形三:开标后,经过专家评审,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是不是过多过滥,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要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合理可行。很多采购人为了让意中人中标,都是按照意中人可以提供的资料、业绩等事项设置打分标准,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再其次要检查采购人、评标专家有无因为意中人报价过高、中标无望而对所有投标文件故意挑刺,人为造成废标假象,达到重新招标的目的。在审查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要正确理解判断和处理好应予废标的情形。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比如采购人与意中供应商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或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等,可以宣布废标,要求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采购的公正性没有受到影响,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但有两家或一家资格条件、项目性能都符合招标人要求,且报价合理,没有超过招标人期望值的,笔者认为,不要轻易废标,评标专家应继续评审,并最好确定一名中标人,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提高采购效率。
在哪一页?
你直接搜到复制粘贴的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11种情形: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 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这个资格标准就比如进入是政府大楼门前的各个台阶,只跨过一步或多步而没有跨过最后的一步,最终也不能进入市政府大楼。
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