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案例5: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
案例5: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中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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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没有侵权人,因为甲厂并没有注册该商标,所以其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相反,乙厂已经注册了,其使用是受保护的。但同时,乙也无权要求甲停止使用,因为甲在乙注册之前已经在使用了,甲可以在现有的规模上继续使用。在经济法上本案没有侵权可诉。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乙厂的技术厂长反而构成了侵权,没有注意到任职回避,因为他在甲厂任的是技术员,到乙厂从事同样的行业和同样的工作,所以构成了侵权,但这是劳动法的问题。还要看他在离开甲厂后多久去的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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