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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苏州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二、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子女配偶)
三、所需材料
1、新房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2、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3、自建大修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原件;
(3)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拆迁协议原件;
(3)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5、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买卖契约原件;
(3)一次性购买的,提供一次性付清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4)分期付款购买的,提供分期付款的现金解款单或按月扣款的工资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一、购买新房提取:
办理条件: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
办理条件:职工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三、自建大修提取:
办理条件: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原件;
3.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办理条件: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拆迁协议原件;
3.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
办理条件:职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买卖契约原件;
3.一次性购买的,提供一次性付清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4.分期付款购买的,提供分期付款的现金解款单或按月扣款的工资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新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二手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建大修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
推荐于2018-04-2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019-03-13 · 百度认证: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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