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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小规模和个体户小规模3-5月之间可以开1%发票的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但此期间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开票交税,后期也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不过会有滞纳金等。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有关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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