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共有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共有20条,每一条有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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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一共20条。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4、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3、4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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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旗法》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国旗是国家的正式标志之一(还有国徽和国歌)。国旗象征着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国旗(包括国徽和国歌)所起到的团结、动员、鼓舞、激励人民的巨大作用,是其它任何一种形式都无法比拟的。可以说,国旗(包括国徽和国歌)才是真正的国家魂,真正的民族魂!
我国《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这表现了国旗的神圣和尊严,因为她代表和象征着我们伟大的国家和人民。制定《国旗法》,就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实际就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然而,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却是来之不易的。她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几十年复杂曲折、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牺牲了无数革命先烈才建立起来的人民自己的国家。
自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升起第一面国旗—一五星红旗,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伟大的中国人民从此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
因此,制定《国旗法》,对国旗的升挂范围、升挂方式、升降时间等作出规定,使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有法可依,对于在公民中进行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教育,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
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人民团体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等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五星红旗的含义
我国国旗的式样、图案、色彩的含义是:旗面的红色象征着革命,寓意国旗是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染红的,仰望五星红旗,自然使我们想起昨天而缅怀先烈;珍惜今天而应艰苦奋斗;向往明天而为共产主义事业继续奋斗。
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的心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好似众星拱北辰。五颗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使旗面显得明亮美丽。
旗面长与高之比以及五颗五角星外接圆直径与旗高之比,显示着旗面的和谐、端庄和稳重。五颗五角星位于旗面的左上方,好似闪闪星辰,居高临下,照耀着祖国寥廓的江天、壮丽的山河!指引着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旗杆套的白色是为了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整个国旗图案庄严华丽,雍容而有气势。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