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语言规范要求
教师语言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教师必须运用国家宪法规定的“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语言政策。学校是推广普通话的前沿阵地,每一位教师都应成为推广普通话的模范。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如果一位教师只会用方言土语教学,那么即使他妙语连珠,也算不上规范化语言。用方音讲话不规范,用普通话语言讲话,语汇、语法方面出了问题也是不规范的。
例如,一位老师指着黑板的某一地方说:“同学们,作业要认真、工整,不能芝麻花工(马马虎虎)。”他的读音合乎普通话语音要求,但使用了普通话里没有的语汇,因而就不是规范的教学语言。要用普通话教学,就要熟练掌握普通话在语音、词汇和语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要能讲流畅、准确的普通话。
其次是教师的语言在遣词、造句方面不要有错误,尽量避免用词不当、语句不通、颠三倒四等语病。教师语言规范,潜移默化之下,学生也便能讲规范化语言;反之,教师语言不规范,则会产生消极的示范效应,使学生学了不规范的语言尚不自知。
扩展资料
教师在开口与学生讲话时,一刻也不能忘记自己是教师,担负着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的重任,要时时做到“心中有人”,“目中有人”。
教师语言的教育性特征首先要求教师语言本身要健康、文明、进步,杜绝绝粗俗、低级、反动。有些教师为了逗乐,爱用些难登大雅之堂的土话俚语,或讲些庸俗的笑料,带些粗鄙的口头禅,这是应当禁止的。还有些教师爱在学生面前大发牢骚,尤其在批评学生的时候,几乎像泼妇骂街一样,这同样违背了教育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