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出逃王妃现身法庭与丈夫对质,为何偏偏选择在伦敦法庭,有什么历史渊源?
毕竟伦敦被誉为离婚的神圣基地—“离婚之都”,可能会有同学觉得这个词怪怪的,离婚就不是什么好事情怎么还有个神圣基地了,但这可不是什么贬义词哦,对于很多富豪夫妇中稍微偏弱势的那一方,那更是愿意不远千里的跑到伦敦来离婚呢。
那是因为英国的婚姻法跟别的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不会将婚前财产和继承的遗产等与婚后的财产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只要是被英国承认的婚姻,那你们夫妻俩就是全部利益绝对共同体,所有东西值钱的不值钱的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持有。
在离婚的公堂上面,英国的法官裁量权相对于别的国家来说那是非常的广泛。比方说根据2000年的“White vWhITE”的判例,它认为即便表面上只有丈夫在外创造收益,但全职主妇实际上也在同样的为维护家庭作出贡献,所以全职主妇和给家庭创造贡献的那一方的贡献是均等的,所以应该公平的平均分配家庭财产。
即便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一些平等条约或是婚前协议,可是在英国也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但至于什么是公平当然还是看法官的判断,不过多半都会更偏向弱势方。
再者,最重要的一点我觉得应该就是在伦敦公堂上,有太多富豪夫妇的弱势方在这边成功的取得“应得”的财产,那因为有成功的案例,也让现在的迪拜王妃觉得相对的有信心吧,而且她也在伦敦也购买了一套豪宅,满足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离婚条件:“你或是你配偶在英国有长期居所(permanent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