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医保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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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办理流程
1、准备好申报材料,比如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离职(或辞职)手续、户口本复印件、续保医保卡、病历。当然你如果没有的话,可以不提供,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
2、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去领取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表,认真填写后上交,并且把准备好的资料全部提交。
3、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供的资料进行一个审核,一般当天就能够结束,然后他们会开具一个缴费单据。
4、根据缴费单据上面的银行信息,你就可以每个月到那儿交你的保险了。如果你怕麻烦的话可以办理一张银行卡,定期转账就好了,不用在跑银行了。
5、然后你要凭着第一次缴费单去医保大厅领取你的医保卡,有些地方会有一本病历,那本病历上贴有你的照片并且有钢印,你每次去看病的时候要带上即可。
6、最后你每次定期往银行卡你转账即可,但是一定要记住,如果你超过三个月没有转账,你的医保卡就会被冻结了。
医保卡办理所需材料
一、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一寸正件照(一张)。
二、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2内容同前;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正》(未办《手册》或《登记正》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
5、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三、外埠转入人员需备交以下资料:
1、2内容同前;
3、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
4、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办理医保卡地点
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准备好申报材料,比如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离职(或辞职)手续、户口本复印件、续保医保卡、病历。当然你如果没有的话,可以不提供,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
2、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去领取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表,认真填写后上交,并且把准备好的资料全部提交。
3、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供的资料进行一个审核,一般当天就能够结束,然后他们会开具一个缴费单据。
4、根据缴费单据上面的银行信息,你就可以每个月到那儿交你的保险了。如果你怕麻烦的话可以办理一张银行卡,定期转账就好了,不用在跑银行了。
5、然后你要凭着第一次缴费单去医保大厅领取你的医保卡,有些地方会有一本病历,那本病历上贴有你的照片并且有钢印,你每次去看病的时候要带上即可。
6、最后你每次定期往银行卡你转账即可,但是一定要记住,如果你超过三个月没有转账,你的医保卡就会被冻结了。
医保卡办理所需材料
一、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一寸正件照(一张)。
二、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2内容同前;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正》(未办《手册》或《登记正》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
5、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三、外埠转入人员需备交以下资料:
1、2内容同前;
3、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
4、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办理医保卡地点
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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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表,认真填写,上交,并提交所有准备好的材料。
3.工作人员会审核您提供的信息,当天即可完成,然后出具付款文件。
4.根据付款单据上的银行信息,您可以在那里每月支付保险费。如果怕麻烦,可以申请银行卡,定期转账。你不必跑到银行。
5. 然后到医保大厅拿第一张缴费单领取医保卡。在某些地方,会有带有您的照片和钢印的病历。每次去看医生时都应该随身携带。
6、最后,每次都可以转账到银行卡,但是要记住,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转账,你的医保卡会被冻结。
拓展资料:
一医保卡办理方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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