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骚扰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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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1-08-04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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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或者教会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一、性骚扰行为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

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且不分年龄大小。

但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二、性骚扰的后果

由于“性骚扰”属于常识性的、不言自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比如旷工、偷窃、打架等);即便没有规章制度的约束,也可直接被认定为违纪行为。只要“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可以解除。

性骚扰行为不要求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但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1-08-0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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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身体、视觉和心理性骚扰

以性骚扰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语言、身体、视觉和心理性骚扰。
语言骚扰:两位男同事经常互相开一些下流玩笑,有女同事在场时也不例外,有些笑话尚可忍受,有些笑话简直不堪入耳。一位女同事企图阻止他们,可是他们却对她说“只是讲笑话嘛。你听不得笑话吗?”其实,这可不只是讲笑话,既然女同事明确提出希望他们停止,他们至少应该把这样的笑话留到私下去讲。这两位男同事的行为就属于语言骚扰。

身体骚扰:一位男同事或老板在夸奖女职员工作出色时,总喜欢拍拍她的肩膀。然而最近她觉得这种动作变得很过份——抓住她的手,用胳膊搂住她的肩膀,而且还“不小心”地蹭了一下。这位老板的行为就属于身体骚扰。
视觉骚扰:一位男同事或上级贴在自己工作区的挂历上或图片上印着穿得很少、摆出挑逗姿势的女人像。女员工们到他办公室与他谈话时,都觉得很尴尬,便向他说明了这一点。而他却觉得这些图片没什么,并继续将这些图片挂在办公室里。这位男同事的行为就属于视觉骚扰。
心理骚扰:一位男同事或上级对某位女同事感兴趣,但这位女同事不愿意与他约会,并且公开、明确地说明她不感兴趣也不想约会。可他并不就此罢休,仍然不断地向她示爱,往她办公桌上送花,不断说些暗示的话,找机会和她单独在一起,甚至拐弯抹角地威胁她。她时时刻刻感受到这种“隐形威胁”,心情越来越压抑,后来患了抑郁症。这位男同事的行为就属于心理骚扰。

2.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以性骚扰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1)交换型性骚扰:
一方凭借权力,以答应录用或者升职、提薪等为条件强迫对方提供性回报;如果对方拒绝就不录用或者降职、减薪甚至辞退等,即为交换型性骚扰。
案例一:发生在招聘过程中的交换型性骚扰
学平面设计的小卢到一家广告公司面试平面设计的岗位。在总经理办公室,男面试官打开电脑给她看“三级片”,说这是测试她心态够不够开放;之后又对她动手动脚,说这是测试她面对工作压力能否调节。受害人感到极其愤怒和羞辱。
案例二: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交换型性骚扰
多数交换型性骚扰发生在工作场所。例如,申某在北京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她的直接上司朴某经常给她发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说喜欢她,多次要求她一起出游,做他的情人。还利用谈工作的机会在办公室里强行抚摸她,说只要她顺从,就可以给她加薪并升职。申某多次暗示自己已经结婚,这样做不合适。朴某仍继续骚扰申某。申某只得明确表示拒绝和反抗——朴某请她吃饭,她屡次拒绝;朴某喜欢长发美女,她就故意把头发剪短;朴某喜欢看女人小腿,她干脆从不穿裙子,只穿长裤。尽管如此,申某还是有几次被朴某以公事为由骗进会议室关上门强行抚摸拥抱。
当朴某向申某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遭到申某的严词拒绝后,朴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开始打击报复申某。首先,朴某知道申某是独生女,母亲患癌症需要照顾,却故意把申某派到天津工作。其次,朴某又在公司其他员工面前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申某,甚至指使他的情人找茬当面辱骂申某,逼迫她辞职;另外,朴某还炮制了违法乱纪的假证据开除了申某。沉重的精神压力使申某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她在给丈夫留下了一封遗书后,在会议室吞安眠药自杀。幸亏其丈夫及时赶到公司寻找下班未归的妻子,发现后立即送到医院。申某经过抢救才醒过来。

(2)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当一方以不合理方式干涉被害人的工作表现,或者故意让被害人处于一种被胁迫、被敌视或者处在一个粗暴无礼的、淫秽的、令人觉得不安的工作环境中,即为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例如,在2008年12月的某公司年会上,外籍主管横山宏明上台唱歌,在舞台上竟然大
声喊叫小芦的名字,吓得小芦躲到了桌子底下。可是他还是看到了,唱歌过后就来强行抱小芦,卡脖子,摸胸部,小芦的手被他拉得又红又紫,小芦只能紧紧的抱住椅子。那天晚上之后,小芦哭了整整两天。事情过去一年多了,小芦仍然常在噩梦中惊醒。这就是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又如,在“交换型性骚扰”案例二中的朴某把情人的工资涨到15000元,而同岗位的申某等人才6000元,大家感到很不公平。这种管理者将较优的职位或加薪等待遇给了不具备资格的性贿赂者或者性骚扰的接受者,而使其他雇员感到不公平,这也会对其他雇员造成敌意的工作环境。

3.来自上司、同事或顾客的性骚扰

以实施性骚扰者的身份为标准,主要有来自上司的性骚扰、来自同事的性骚扰和来自顾客的性骚扰。

案例一:来自上司的性骚扰
2002年4月,贵阳市某供电局29岁的女合同工王某的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对该局58岁的局长提起诉讼。2002年10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非礼”行为成立,并认定该行为为王某精神疾病的诱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损失、医疗费等2.9万余元;同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后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仅维持了上述两项赔偿,而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600元护理费。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

案例二:来自同事的性骚扰
34岁的肖先生于2006年12月顺利通过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选拔,担任高级分析师。他发现同一办公室的女同事毛小姐(化名)时常走到他的办公桌前,有意无意地用身体触碰他,还经常说一些暧昧的话。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肖先生结婚。毛小姐的言行引起肖先生的极大反感,构成了对肖先生的“性骚扰”。

案例三:来自顾客的性骚扰
2005年12月18日晚,喝得酩酊大醉的郑某来到一家足疗店,对女老板李某动手动脚,还扬言要把店砸了,把李某杀了。郑某用手多次抓扯李某的胸部、裤腰及下身,她被抓得疼痛难忍。情急之下,她顺势用铺在郑某胸前的毛巾猛勒其颈部。2分钟后,见郑某不动了,李某才松了手,但此时的郑某已经脸色发青,舌头也吐了出来。此时,李某惊恐万分地冲出小店,来到路边拨打了“110”报警。
在公安人员询问李某案发原因时,李某对被猥亵的情节难以启齿,只是说郑某辱骂自己,以致丧失了对其身体进行伤情鉴定的时机。在法庭审理期间,李某仍然不愿讲述被侵害隐私部位的事。虽然律师以正当防卫为她做无罪辩护,但仅凭李某的个人供述不能作为其受到不法侵害的证据,法院只以李某的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处她无期徒刑。这是由来自顾客的性骚扰行为导致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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