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都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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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后来有了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但该遗嘱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2、所立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凡是受威胁、伪造、欺骗、被篡改的遗嘱均属于无效的遗嘱;
3、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
4、所立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
不合法的遗嘱内容有以下三种: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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