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所有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必备条件。
另外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其他条件的,比如要提供什么什么资质/资格/许可证之类的,那么也要有这些。如果招标文件里边没有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证之类的,那么具备二十二条的规定就可以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