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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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不同情况下,房产过户所需提交的材料是有区别的。例如过户原因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因为买卖而过户,则应当提供买卖合同作为证明文件;如果是因为继承而过户,则应当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等证明文件,如果没有遗嘱,就应当提供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利害关系人的说明材料等。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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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的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比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等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房屋属于政府福利性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8、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9、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的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比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等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房屋属于政府福利性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8、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9、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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