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药费由谁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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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和受害人都可以垫付 ,保险公司也可以垫付。
交通事故的医药费 ,可以由肇事方垫付 ,在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后 ,根据肇事方已垫付的费用 ,相应减除其支付义务;也可以由受害人或其家属自行垫付 ,自行垫付的 ,在确定肇事方赔偿责任后 ,受害人有权向肇事方追偿。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肇事方必须垫付医疗费 ,实践中哪一方垫付都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 ,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费用已经产生 ,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
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
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以转帐方式支付给医院的;
交强险医疗费有责赔付限额为: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无责赔付限额为:2000元;
如果遇到肇事方不垫付医疗费 ,家属也来不及筹集医疗费的特殊情况 ,当受害人需要抢救时 ,交警部门可以通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 ,或者肇事方没有购买交强险 ,或者肇事方逃逸未归案的 ,则交警部门可以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垫付费用后 ,有权向肇事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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