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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2、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4、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5、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2、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4、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5、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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