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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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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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政策是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居民,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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