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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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适用于小企业,根据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同时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深市、沪市、境外股市上市的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准备上市的小企业都不适用。
金融企业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指都是在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母公司是境外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大陆,如果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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