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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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二、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2001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四、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5年10月1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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