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一、属于
清华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二代”子女:入学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属于清华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三代”子女:
1、入学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
2、入学适龄儿童的户口在出生当年年底前即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地(限清华园街道及周边由学校分配住房的地区)、符合北京市普通小学正常入学条件的,在优先保证教职工“二代”子女入学的前提下,视资源情况按大学有关规定照顾解决“三代”就学问题。
3、每户教职工家庭照顾解决
清华附小入学的“三代”子女不超过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