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的告知义务中关于告知的内容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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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一、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有: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1、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2、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
3、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三、医院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而轻视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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