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取名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为登记项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一、名字简约精炼:个体户店铺的名字过长,会影响广告宣传,不容易被客户们记住,简约精炼指的是缩短名字的字数同时,也保持寓意的完整性;二、名字独特新颖:个体户起名不要参考和模仿知名品牌的名字,要有自己的特色,才能保证客户不会混淆,同时拥有属于自己的品牌形象;三、名字顺口好记:给店铺起名不能用生僻、拗口的字词,会让名字变得拗口难读,难以记忆,客户们记不住店铺的名字,也就难以宣传。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这个主要是指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2、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不得使用带有“中国”“中华”“公司”“企业”“全国”“国家”“国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及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4、申请登记名称,依先到先得原则,擅用他人名称,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5、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