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
简化字总表》与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2001年1月1日,时任主席签署了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汉字的标准。
不规范字主要指:
繁体字与异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