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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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林
2022-08-22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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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的;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规定批准土地征收,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将被征收的土地交给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建设单位入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地,或者阻挠建设单位进场施工的,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1、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空间规划意识。
3、进一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三条控制线”的要求,构建空间管控边界。
4、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化空间约束指标。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的;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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