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一公司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
重庆女子小刘拒绝在下班后陪客户应酬,被公司开除。公司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月份的时候,重庆的小刘被一家公司录用,主要从事人事和行政工作。2月28日下班后,公司领导要求小刘一起去陪客户,小刘拒绝了领导的要求,第二天就被公司以试用期不满足要求而辞退。从整个事件来看,小刘的拒绝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工作时间之外和工作场所外的工作就不在员工工作范畴,并且在试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故而小刘完全有理由拒绝。
公司单方解除小刘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这五种情况下才可以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在试用期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或者由于员工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3.劳动者在多个单位任职。4.劳动者处犯了法律,受到了刑法处分。5.由于劳动者单方原因而致使劳动合同失效。只有具备这五种情况之一,公司才能单方解除小刘的合同,但还是需要支付小刘的应得的报酬。公司给出的开除小刘的理由是,小刘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该公司公布录用条件来看,小刘是完全符合该公司的录用条件。 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小刘在工作之外陪酒。公司没有理由单方解除于小刘的试用期合同。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了单方解除与员工合同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第40条规定,需要对劳动者提供两倍的经济补偿。所以说,重庆刘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