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法治的指导思想
在战国时期一系列的变法过程中,大致遵循了一个共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春秋时期法家思想,具体如下:
1、厉行法治。
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并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
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战国时期许多都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符合的。比如说罪刑法定原则,公布法律原则等。其实,在这些变法过程中,本人个人认为,是一种人治的法律化。从变法者看来,都是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支持,最后都以最高统治者的改换而停止。
以商鞅变法为例,秦孝公的当权是他变法的动力,秦孝公的死亡是他变法停止的原因。所以,个人一直在这里起的作用太大了,是与法治的更本指导思想不相符合的。但是,法制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深入人心的过程,有了法律形式,至少是一种大的进步。
就像清末洋务派倡导的那样: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从这些变法的国家来看,确实也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发展了封建经济,获得了在乱世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为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