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签订免责协议有用吗?
单位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签订免责协议有用吗?
企业不以员工交纳社保,强制性员工签订免除责任协议,基本上就是徒劳无功的。大家签订一切协议,必须要在要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假如所签订的协议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议便是无效的协议。公司不为职工交纳社保,强制性员工签订的免除责任协议,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并且违反了社保法,不是是彻底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社保交费规章制度早已实行了20很多年,社保法从2011年7月开始实施,也有将近10年的时间,如果现在也有这样的公司,为了逃避自己不为职工交纳社保的责任,强制性员工签订免除责任协议,不仅这一公司老板是啥都不懂,替公司老板股票操盘的人力资源责任人都是啥都不懂,面对这样的啥都不懂,员工做为弱势人群的一方,是没有任何话语权,要么是为了保住工作,依照企业的规定签订免除责任协议,要么就是放弃自己的工作打背包行走,这便是现如今职场上的不对等标准。而且这种状况还较多,一部分老总好像尝到了甜头,吃准了员工的心理状态,甘愿挺而走险,心存侥幸。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地区的贸易保护主义。地区为了能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挽救学生就业这一压根,对于许多不缴纳社保的企业置若罔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可以妥善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的关联;有法不依。依照社保法十一章规定的法律依据,“用人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金征缴组织责令限期交纳或是补充,并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另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贷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处欠交金额一倍之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个处罚的幅度看来是较小的,加上员工不告,不举报,社保部门一般不怎么积极调研惩罚,无形中之中让一部分违反规定公司投入成本非常低,有些甚至尝到了甜头;员工变成沉默的大多数。实际上公司不以员工交纳社保,被害最大的就是员工。可是许多员工为了能面前的工作,宁可危害日后的利益。在个人利益和自己整体利益怎样进行兼具欠缺综合思索,不可以兼具只有二选一时,员工的发麻、沉默无言无形中之中增强了老总违反规定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