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国对外贸易政策
法律分析:20世纪50年代,中国在外交上贯彻"一边倒"方针,在对外贸易上也形成了对苏新国家贸易总额高、对资贸易总额低的格局。但在政策上,中国不仅从未关上对资贸易的大门,而且从1952年初就开始了对外贸格局的调适,努力发展对资贸易。如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资本主义国家为工作重点推进民间贸易大对港澳出口并转口东南亚,利用港澳的特殊地位发展对资贸易办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和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建立对资贸易平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