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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分两种: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受理罪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诉和控告:(一)向人民法院申诉被依法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二)不服法院对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起诉的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三)对劳动改造机关工作干警和武警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四)申诉、控告受到阻力,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办理的;(五)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对以上申诉和控告,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行查办,或者邀请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确属冤错的案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改判后应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如冤错案件是因原办案人员违法乱纪或由他人诬告造成的,确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确属无理申诉的,应当依法驳回,并配合劳动改造机关教育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对控告违法属实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对控告不实的,如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受理罪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诉和控告:(一)向人民法院申诉被依法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二)不服法院对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起诉的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三)对劳动改造机关工作干警和武警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四)申诉、控告受到阻力,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办理的;(五)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对以上申诉和控告,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行查办,或者邀请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确属冤错的案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改判后应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如冤错案件是因原办案人员违法乱纪或由他人诬告造成的,确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确属无理申诉的,应当依法驳回,并配合劳动改造机关教育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对控告违法属实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对控告不实的,如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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