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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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争议各方没有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第八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论证。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明确各类用地管制规则。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章应当将各类土地用途落实到具体地块。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

  (一)国家或者本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国家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修改规划的;

  (四)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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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美林评估
2024-12-20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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