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惩治综艺节目抄袭,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一则韩国政府要治“抄袭”的新闻吸引了大众眼球,报道称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空销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中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一、综艺节目模式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枯亏蚂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为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二、判断综艺节目模式能否成为作品的方法
三、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有效约定
综艺节目模式的引进通常是以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买方在购买版权方的节目模式时应当注意本文上述两点的内容,即购买的不仅仅是节目模式的“思想”范畴,且不应进入公有领域的排除范围内。一般而言,版权方除了响亮的节目名称外,还应当提供制作内容,包括节目环节的设计、脚本、音乐、流程、道具形式等等多个环节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是合同金额的对价,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节目质量的要求。《解答》中也提及了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性质——涉及著作权许没埋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可见,一档综艺节目的授权,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授权,其中既包含了著作权许可,也包含了对相关摄像、灯光等技术服务的支持。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购买了节目版权就享有了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因此,创作出“作品”才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面对同质化严重的综艺节目,遏制抄袭和克隆现象必不可少,但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综艺节目进行全面解读,才能繁荣电视节目市场。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