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增值税户计入销售费用,营业税户计入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