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吗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的是由土地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规划土地的用途;把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为各种使用区,再把使用区的土地逐一编定为各种使用地,并把这种划分确定在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一种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就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规定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上一些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称之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瑞典称“土地使用管制”;英国称“土地规划许可制”;法国、韩国则称“建设开发许可制”。我国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首次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