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书逾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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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图书逾期、遗失、损坏赔偿等处理办法
第一条 读者借阅文献必须按时归还。对逾期不还图书馆将发逾期催书通知,在逾期图书未归还前,暂停借书。
第二条 图书被污损、涂写,一律按书价的1~2倍赔偿。
第三条 损坏图书条形码者,每张条形码赔偿1.00元。
第四条 图书馆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普通高校图书馆图书遗失赔偿的标准,参照图书的出版年限确立图书赔偿办法。
第五条 遗失中文图书,按以下标准赔偿。
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
86年~92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93年~98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99年~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06年~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11年以来出版的图书,视情况按原价的1~2倍赔偿。
第六条 遗失原版外文、港台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第七条 遗失影印外文及港台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第八条 图书遗失后,若购得相同版本的图书作为赔偿者,须缴纳图书加工费8.00元。
第九条 专业期刊遗失后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文艺期刊按所遗失刊的3倍赔偿。
第十条 凡偷窃、撕毁图书者送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图书馆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借阅权。
第十一条 凡未经图书馆同意,将文献带出书库、阅览室,按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遗失后应立即挂失,因转借、代借遗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使用非本人借阅卡,校内读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起停止双方借书权各一周校外读者则停止借证方(即校内读者)借书权一个月。
第十四条 盗用、冒用他人借阅卡、伪造借阅卡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卡,一律送交学校保卫处处理对校内读者,停止借书权2个月。
第十五条 违反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劝阻和批评教育无效,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借阅权利,通知所在部门,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各读者服务部门及读者活动场所,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损毁图书及违纪行为,图书馆及部门领导有权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罚没资金均须及时上交校财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
第一条 读者借阅文献必须按时归还。对逾期不还图书馆将发逾期催书通知,在逾期图书未归还前,暂停借书。
第二条 图书被污损、涂写,一律按书价的1~2倍赔偿。
第三条 损坏图书条形码者,每张条形码赔偿1.00元。
第四条 图书馆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普通高校图书馆图书遗失赔偿的标准,参照图书的出版年限确立图书赔偿办法。
第五条 遗失中文图书,按以下标准赔偿。
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
86年~92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93年~98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99年~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06年~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11年以来出版的图书,视情况按原价的1~2倍赔偿。
第六条 遗失原版外文、港台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第七条 遗失影印外文及港台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第八条 图书遗失后,若购得相同版本的图书作为赔偿者,须缴纳图书加工费8.00元。
第九条 专业期刊遗失后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文艺期刊按所遗失刊的3倍赔偿。
第十条 凡偷窃、撕毁图书者送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图书馆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借阅权。
第十一条 凡未经图书馆同意,将文献带出书库、阅览室,按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遗失后应立即挂失,因转借、代借遗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使用非本人借阅卡,校内读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起停止双方借书权各一周校外读者则停止借证方(即校内读者)借书权一个月。
第十四条 盗用、冒用他人借阅卡、伪造借阅卡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卡,一律送交学校保卫处处理对校内读者,停止借书权2个月。
第十五条 违反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劝阻和批评教育无效,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借阅权利,通知所在部门,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各读者服务部门及读者活动场所,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损毁图书及违纪行为,图书馆及部门领导有权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罚没资金均须及时上交校财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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