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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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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