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扩展资料
实行药品通用名的优越性:
1、有利于提高药品的质量
注重药品通用名,可以使药品生产企业不再被药品商品名称所累,不再把精力放在药品包装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改变上,不会挖空心思、不厌其烦地申报“新药”。他们的生产重心就会放在药品的生产上,就会更加关注剂型的改进,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
2、有利于降低患者的药品消费负担
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开处方时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患者的权益,有助于改变“新”药、高价药走俏,疗效确切且价格便宜的药无人问津的怪现象,从而降低患者的药品消费负担。
3、有利于遏制各种腐败现象
在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更加重视使用药品通用名,可以消除药品审批部门“寻租”的条件,减少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收益”,避免医院“大处方”和药品销售回扣现象,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稳定药品市场秩序。
4、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垄断
我国医院药品销售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医院处方中药品实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会药房买到所需药品,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垄断的局面,促进我国药品销售终端的公平竞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