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公司注册: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可以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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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时,会花销交通费、住宿费,这个属于企业的差旅开支,应该直接凭发票报销,开支于差旅费。餐饮开支呢,如果是招待业务对象,则是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自已吃,则应该自理。
在以上据实报销或自理之外,一般还会按日给予“差旅费津贴”,这补贴造表发放,不存在发票的问题,不计入个税收入。
是不是特别棒?但越是特别棒的东西,会计往往越拿不准,这个补贴应该造多高呢?一天是50元还是100元,或者200元?500行不行?谁说了算?税务不认怎么办?税务的标准是多少?
实际上,员工出差一天补贴多少,这首先是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完全有理由、有权力结合经营的需要而定。除国企之外,这类津贴完全由公司决策层决定,并形成公司的制度。假设我们暂时不考虑纳税因素,会计就会发现,问题变得非常简单了——公司制度是多少就是多少。
那么,如果把纳税因素考虑在内,就会发现,这个津贴如果太高,就会招到税务的质疑了。毕竟,既不需要发票,又不扣缴个税,还能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怎么看都是税务高度怀疑的一项开支。
对此,有的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为企业的差旅费津贴定了标准,比如,每天不超过80元,或者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等等。
税务的制定标准,只是表象。税务没有权力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也无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和制度。税务的权力在于,差旅费“标准”在涉税时,如果不合理,税务有调整的权力。这个是《征管法》35条赋予的实实在在的权力。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正常情况下,如果税务质疑差旅费津贴的标准过高,实际上是行使了一个核定权。利用核定权,强行调整企业差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
蓝老师你把“正常情况下”加了着重,那么,是不是说“非正常情况下”有所不同呢?
非正常情况下,税务会怀疑,公司把工资、奖金,变相以“差旅费津贴”的名义发放,少计了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但这一点并非来自于核定权。核定的前提必须是认可费用的真实性,如果税务怀疑的是差旅费津贴本身的真实性,则就是怀疑企业在违法了,那么就不能再单纯核定了,而应该取证,用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从而进行行政处罚。以核代罚,从严重了说,有渎职的风险。
比如,公司每日出差补贴500元(这个太高了),税务人员用证据证明,某员工实际出差3天,却谎报成8天,这多报的2,500元,就是造假隐瞒的收入。或者,企业搞了套阴阳制度,对内50元,对税务500元等等。此时个税上的补税、滞纳金、罚款就都可以收了。前提是取证。
如果不能证明造假,或者的确没有造假,就仅仅是认定标准太高呢?
比如,员工月薪才2,500元,出差一天就补贴500,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盈利水平,税务把握标准等信息,税务完全可能认为,这明显是太高了,属于少缴税的安排。如果企业和员工拿不出合理的理由,或者拿出的理由不被采信,税务就可以进行调整了。
税企之间,各有各的权力。企业有经营管理权,税务有核定征税权。
税务如何调整补税呢?
最简单是调整企业所得税,这个法律依据最牢靠。因为《企业所税法》第8条规定: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这个差旅费不合理,就不能扣除。
比如,税务认为一天50元,这个标准就很正常了,为了保险起见,考虑企业提出的理由,宽限为一天100元,那么,超过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补25%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定500元一天的补贴,是企业合法行使权力的结果,企业并没有违法,只是企业的合理性不被税务认可而已。所以,不违法就不存在罚款的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按合法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补贴金额入账、扣除,就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规则,没有导致当初少缴税。而现在税务行使核定权后,核低了企业的支出,则纳税义务在税务机关核定补税时产生,及时交纳,就没有滞纳金。
那么个人所得税呢?
个税想要补税(注意,如前所述,税务认可补贴的真实性),不是针对差旅费津贴,而是针对工资本身。所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指工资明显偏低,以差旅费补贴高了来证明工资低了?理由不容易找充分。
那么,如果本地税务机关制定、并公布了一个成文的标准,比如:企业差旅费每天50元,企业还能不能制定并执行500元的标准吗?
实际上,如前所述,从法律上看,税务无权为企业差旅费津贴制定标准。从法律上的效力来说,税务的一切标准,都是行使核定权时掌握的标准。要么按核定处理,补企业所得税,要么证明企业弄虚作假。税务的处理实际上是二选一。
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全面分析,大家可以结合现实中的事件整合看看,实务中大家的处理、理解、担心、认识,是多么的复杂与混乱。所以,把握税务规则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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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特别棒?但越是特别棒的东西,会计往往越拿不准,这个补贴应该造多高呢?一天是50元还是100元,或者200元?500行不行?谁说了算?税务不认怎么办?税务的标准是多少?
实际上,员工出差一天补贴多少,这首先是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完全有理由、有权力结合经营的需要而定。除国企之外,这类津贴完全由公司决策层决定,并形成公司的制度。假设我们暂时不考虑纳税因素,会计就会发现,问题变得非常简单了——公司制度是多少就是多少。
那么,如果把纳税因素考虑在内,就会发现,这个津贴如果太高,就会招到税务的质疑了。毕竟,既不需要发票,又不扣缴个税,还能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怎么看都是税务高度怀疑的一项开支。
对此,有的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为企业的差旅费津贴定了标准,比如,每天不超过80元,或者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等等。
税务的制定标准,只是表象。税务没有权力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也无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和制度。税务的权力在于,差旅费“标准”在涉税时,如果不合理,税务有调整的权力。这个是《征管法》35条赋予的实实在在的权力。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正常情况下,如果税务质疑差旅费津贴的标准过高,实际上是行使了一个核定权。利用核定权,强行调整企业差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
蓝老师你把“正常情况下”加了着重,那么,是不是说“非正常情况下”有所不同呢?
非正常情况下,税务会怀疑,公司把工资、奖金,变相以“差旅费津贴”的名义发放,少计了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但这一点并非来自于核定权。核定的前提必须是认可费用的真实性,如果税务怀疑的是差旅费津贴本身的真实性,则就是怀疑企业在违法了,那么就不能再单纯核定了,而应该取证,用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从而进行行政处罚。以核代罚,从严重了说,有渎职的风险。
比如,公司每日出差补贴500元(这个太高了),税务人员用证据证明,某员工实际出差3天,却谎报成8天,这多报的2,500元,就是造假隐瞒的收入。或者,企业搞了套阴阳制度,对内50元,对税务500元等等。此时个税上的补税、滞纳金、罚款就都可以收了。前提是取证。
如果不能证明造假,或者的确没有造假,就仅仅是认定标准太高呢?
比如,员工月薪才2,500元,出差一天就补贴500,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盈利水平,税务把握标准等信息,税务完全可能认为,这明显是太高了,属于少缴税的安排。如果企业和员工拿不出合理的理由,或者拿出的理由不被采信,税务就可以进行调整了。
税企之间,各有各的权力。企业有经营管理权,税务有核定征税权。
税务如何调整补税呢?
最简单是调整企业所得税,这个法律依据最牢靠。因为《企业所税法》第8条规定: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这个差旅费不合理,就不能扣除。
比如,税务认为一天50元,这个标准就很正常了,为了保险起见,考虑企业提出的理由,宽限为一天100元,那么,超过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补25%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定500元一天的补贴,是企业合法行使权力的结果,企业并没有违法,只是企业的合理性不被税务认可而已。所以,不违法就不存在罚款的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按合法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补贴金额入账、扣除,就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规则,没有导致当初少缴税。而现在税务行使核定权后,核低了企业的支出,则纳税义务在税务机关核定补税时产生,及时交纳,就没有滞纳金。
那么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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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本地税务机关制定、并公布了一个成文的标准,比如:企业差旅费每天50元,企业还能不能制定并执行500元的标准吗?
实际上,如前所述,从法律上看,税务无权为企业差旅费津贴制定标准。从法律上的效力来说,税务的一切标准,都是行使核定权时掌握的标准。要么按核定处理,补企业所得税,要么证明企业弄虚作假。税务的处理实际上是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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