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知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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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几个保险案例的分析,很简单~急用
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由于是业务员陈某的违规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保险业务,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乡 *** 胜诉,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保费到11月份缴清,而保险公司也已经签发了保险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第三个: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险金。无论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受益人时,她填写了法定,保险金就变成了范小姐的遗产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范小姐的父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都有权利继承范小姐遗产。所以就由他们俩来均分这笔保险金了。
2.求一个经典的保险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首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同时,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喵喵保)
3.保险案例分析
我的分析是:被保险人是由于不小心摔倒——意外,而使原本已有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最终扩散而死亡,那么,其死亡的近因是:疾病导致。换种方式来说,假设被保险人原本没有这种病菌在体内,无论摔得多么严重都不会发生死亡的情况,因此,这的确不属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对意外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如果真正打官司,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因为,保险金额才5000元,就算宣判被保险人赢,所赔的费用还不够请一个律师的费用。更何况,原则上来讲,是绝对不会赔的,赢的机率很小,除非保险公司人性化处理。
4.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5.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6.保险案例分析
一、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应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经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赵某之妻的做法不合理。
二、1、在保险期间内,该厂职工赵某在马路上骑车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属于意外,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鉴定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便塞”。是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2、人身意外必须是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符合这三条,才能算人身意外。
.人身意外具体地讲:
(一)是外来的伤害。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不能是咱自个愿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是人身意外。
(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显的伤害。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
(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3、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
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便塞,并不是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引起的死亡。
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当然是需要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给赵某的妻子。住院治疗期间因急性心肌便塞死亡,是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这部分进行拒赔合理。
7.几道保险案例分析题,急啊
1题:A以车辆被盗报案,损失作价后获得赔偿1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向A某代位求偿。B因司机疏忽,放任A某的危险行为(无证驾驶),未尽到尽职保管的责任,造成损失,不得到理赔。
2题:王某获赔2000元,邓某1000元,张某800元。主要是因为王某10岁,对手榴弹缺乏判断性,不能算是有预见性的风险行为,所以可以获赔。
3题:先比例性赔付残疾金,根据具体保险责任的规定。
以下全部认为该险为额外给付型
1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
2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
3若合同有此方面保险责任,可获得一定补偿。
4获得满期金
话说这是什么简易险啊,保那么全还用简易单啊。
4题:首先看保险责任是否有身故保险金,这与丧葬费用无关
以下假设有身故保险金赔偿
(1)经同意可以由他人代领。
(2)判断保险金为遗产,由牛某领取。
5题:因疏忽、放任、失责造成翻车,不予赔偿。但由于交强险规则,当赔偿行 人医疗费用
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由于是业务员陈某的违规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保险业务,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乡 *** 胜诉,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保费到11月份缴清,而保险公司也已经签发了保险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第三个: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险金。无论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受益人时,她填写了法定,保险金就变成了范小姐的遗产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范小姐的父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都有权利继承范小姐遗产。所以就由他们俩来均分这笔保险金了。
2.求一个经典的保险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首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同时,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喵喵保)
3.保险案例分析
我的分析是:被保险人是由于不小心摔倒——意外,而使原本已有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最终扩散而死亡,那么,其死亡的近因是:疾病导致。换种方式来说,假设被保险人原本没有这种病菌在体内,无论摔得多么严重都不会发生死亡的情况,因此,这的确不属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对意外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如果真正打官司,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因为,保险金额才5000元,就算宣判被保险人赢,所赔的费用还不够请一个律师的费用。更何况,原则上来讲,是绝对不会赔的,赢的机率很小,除非保险公司人性化处理。
4.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5.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6.保险案例分析
一、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应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经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赵某之妻的做法不合理。
二、1、在保险期间内,该厂职工赵某在马路上骑车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属于意外,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鉴定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便塞”。是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2、人身意外必须是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符合这三条,才能算人身意外。
.人身意外具体地讲:
(一)是外来的伤害。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不能是咱自个愿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是人身意外。
(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显的伤害。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
(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3、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
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便塞,并不是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引起的死亡。
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当然是需要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给赵某的妻子。住院治疗期间因急性心肌便塞死亡,是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这部分进行拒赔合理。
7.几道保险案例分析题,急啊
1题:A以车辆被盗报案,损失作价后获得赔偿1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向A某代位求偿。B因司机疏忽,放任A某的危险行为(无证驾驶),未尽到尽职保管的责任,造成损失,不得到理赔。
2题:王某获赔2000元,邓某1000元,张某800元。主要是因为王某10岁,对手榴弹缺乏判断性,不能算是有预见性的风险行为,所以可以获赔。
3题:先比例性赔付残疾金,根据具体保险责任的规定。
以下全部认为该险为额外给付型
1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
2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
3若合同有此方面保险责任,可获得一定补偿。
4获得满期金
话说这是什么简易险啊,保那么全还用简易单啊。
4题:首先看保险责任是否有身故保险金,这与丧葬费用无关
以下假设有身故保险金赔偿
(1)经同意可以由他人代领。
(2)判断保险金为遗产,由牛某领取。
5题:因疏忽、放任、失责造成翻车,不予赔偿。但由于交强险规则,当赔偿行 人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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