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 及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遵循公平合理、 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市级部门责任】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是本市征收集 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 关规定和配套政策;具体负责审核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征收土地申 请材料中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并依法按征 收土地程序报批;负责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 偿工作;对区人民政府从事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和批后组织实施工 作中的房屋搬迁和房屋补偿相关业务进行行业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安置人员及安置 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安置人员、安置 房信息录入查询工作及对房屋搬迁和房屋安置相关业务进行行 业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宅基地认定、审批等管理规定和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定,并指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 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 地房屋补偿的实施主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依照法定 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服务机构和被征收人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 区级负责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机构)承担具体征地和房屋搬迁补 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