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本月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结转本月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写法如下:
1、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上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金。
3、月末结转: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4、当企业确认所得税费用时,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5、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的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中,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会计分录为: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