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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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笑的样子
2023-03-17 · 超过3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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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48、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9、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50、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关系。

5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指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物并对外代表合业的权利。

52、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因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对于第三人的债务。

53、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成为合伙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54、退伙:指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55、:指采取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承担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56、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7、合伙企业清算: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禁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

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59、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其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6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61、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62、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式的企业法人。

63、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64、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5、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化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6、股份两合公司: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

67、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68、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69、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

70、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71、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股份或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

72、子公司:是指其控制股份为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受另一个公司控制的公司。

73、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指有权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等的总机构。

74、本国公司: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占多大比例,均是本国公司。

75、外国公司: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均是外国公司。

76、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7、公司法: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及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股东: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79、股东权:又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80、股东的财产权:指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

81、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82、剩余财产分配权: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83、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指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于非股东认购的权利。

84、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85、股东的转让权: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86、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指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享有的向公司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拒绝召开会议时依法自行召集会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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