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头条:超过2000元必须入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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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公司的老会计说:超过2000元的资产,要按固定资产处理;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直接做费用。
那么,是不是所有超过2000元的资产都必须按固定资产处理,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直接挂费用?这项规定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是否有体现,还是一些江湖老会计的经验之谈?
关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这个问题,咱们不妨看看会计准则和税法是如何定义的。
一.会计准则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这里的“超过1年”是不是说,如果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足一年,无论购买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多大,都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是否也说明,单价超过2000,但是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可以不按固定资产入账?
使用年限和入账价值似乎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有很多限制,咱不妨再看看别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取消了2000元的价值标准,只要是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2个确认条件的,都应确认固定资产。
二. 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凡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界定为固定资产。
(二)《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里所指的5000元标准,也并非是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标准,而是站在企业所得税能否一次性税前抵扣的角度展开论述。
总的来说,并没有确切的文件指出,单价超过2000元资产必须按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是最好不超过税收政策里规定的5000元标准。
从最大程度减少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角度考虑,无论确定多少,都尽可能让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保持一致,在折旧方法上也尽可能选择一致的口径。
三.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外购)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1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8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5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 5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 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家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设备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 000
贷:银行存款 678 0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 55 200
贷:原材料 50 0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 2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设备 655 200
贷:在建工程—设备 655 200
固定资产成本=600 000+55 200=655 200(元)
那么,是不是所有超过2000元的资产都必须按固定资产处理,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直接挂费用?这项规定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是否有体现,还是一些江湖老会计的经验之谈?
关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这个问题,咱们不妨看看会计准则和税法是如何定义的。
一.会计准则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这里的“超过1年”是不是说,如果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足一年,无论购买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多大,都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是否也说明,单价超过2000,但是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可以不按固定资产入账?
使用年限和入账价值似乎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有很多限制,咱不妨再看看别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取消了2000元的价值标准,只要是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2个确认条件的,都应确认固定资产。
二. 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凡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界定为固定资产。
(二)《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里所指的5000元标准,也并非是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标准,而是站在企业所得税能否一次性税前抵扣的角度展开论述。
总的来说,并没有确切的文件指出,单价超过2000元资产必须按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是最好不超过税收政策里规定的5000元标准。
从最大程度减少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角度考虑,无论确定多少,都尽可能让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保持一致,在折旧方法上也尽可能选择一致的口径。
三.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外购)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1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8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5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 5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 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家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设备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 000
贷:银行存款 678 0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 55 200
贷:原材料 50 0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 2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设备 655 200
贷:在建工程—设备 655 200
固定资产成本=600 000+55 200=655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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