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有女方份吗?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婚前,男方全资购房无房贷,婚后,在女方的“软磨硬泡”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女方能分配该套房产吗?
关于这一问题,不出所料会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男方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即便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上了,鉴于购房款来自于婚前,女方也无权在离婚时分割房产;
观点二: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上,可以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该套房产。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观点一是完全错误的,观点二靠谱,但不完全正确。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形,在离婚分配房产份额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并非加上女方名字就代表女方可以均等分配或者按照不动产权证上的比例分割房产。
首先,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则意味着房产状态从“婚前财产”变成“共同财产”:
我们都知道,“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房子,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倘若房款全部与女方无关,女方、女方父母没有进行资助,那么在婚后不加女方名字的前提下,房子100%的产权归男方,女方无权在离婚时分割房产,这是确定无疑的。
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把自己的名字加不动产权证上的现象太普遍了,“不加就是不爱我”、“不加就是有想法”,在女方“软磨硬泡”下,男方为了表现“衷心”、“决心”,把女方名字加上也就水到渠成了。
“加名字”太简单了,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带着不动产权证、结婚证登记上女方的名字就可以了,关键这里的“加名字”怎么理解?这直接关乎到婚后房产分割。
对于“加名字”的理解,法律上的理解是“赠与”!何为“赠与”?
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如果说得再简单一点,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就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则女方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至于获得了多少,以登记的比例为准,比如改为“男方70%、女方30%”,那么女方的产权比例就是30%;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视为“男方50%、女方50%”。
登记完成后,婚前财产就变成共有财产了,离婚时,女方是可以分割该套房产的。
当然,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离婚分割时,不可能在房子中间画一条线,这边归男方、那边归女方,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比如直接变现,夫妻分配房款;或者一方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另一方一定的房款,收到房款的一方从份额中退出,产权全部归到另一方名下。
对于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还要清楚一点,给予一方的补偿,其基础是房子“现值”,既包括了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市值增长的那部分,而不是购买房子时的价值。
比如,房子是在2010年买的,当时男方全额出资了100万,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每人占一半的产权;
2020年,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房子市值从100万涨到了200万,经协商,男方获得该套房产,那么男方应给予女方100万的经济补偿,而不是参考购买时房子的市值只给予50万。
第二,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即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分到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
按照登记份额进行房产分割,这是较为一般的情况。
但是大家都知道,有些“骗婚族”,打着这样那样的幌子专门从事这种“勾当”,在男方加上她的名字后,马上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套取房产份额。
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诉诸法院后,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会综合各项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男方获得的房产份额会相对更多一些:
1,结婚时长较短,男方可以多分割;
男方为什么甘愿把女方的名字加在不动产权证上?出发点就是想与女方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婚后三两个月就离婚,那么说明双方在婚前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感情基础,男方对女方性格等方面的了解都知之甚少,那么此时法院就有极大可能会裁决男方适当多分割一些房产份额。
如此裁决的另一个原因,也是出于为了杜绝女方骗取钱财而“假结婚”的现象。如果女性都这么干,那还不乱套了。
2,在女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多分割;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来自于女方的过错,比如出轨、不赡养父母、出轨、好吃懒做、不顾家等等,那么女方是过错方,法院会裁决男方多分配一些房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负有举证女方存在过错的义务。
3,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和贡献;
男方婚前买房,购房款全部来自于男方,毫无疑问,男方的贡献最大。
这也是法院在裁决房产分割时考虑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叠加结婚时长较短的因素下,男方可以相应地获得更多的份额。
4,考虑是否共同生活;
假设双方只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或者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男方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更照顾男方一些,毕竟购房款是男方全额出资的,而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之实,份额会向男方倾斜。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千万不要傻傻的按照当初的登记比例就稀里糊涂地给予女方补偿,最好起诉到法院,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大概率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适当给予男方更多的房产份额。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没有房贷,婚后把女方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上”的行为,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界定是“赠与”,是男方无偿向女方赠与产权的行为,离婚时,女方也就具备了分配该套房产份额的权利。
不过,法院在裁决房产份额的时候,并非100%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4种情况,份额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
除非导致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现过错,或者两人生活时间很长,离婚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谁都没有过错,那么此种情况下,才能按照当初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关于这一问题,不出所料会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男方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即便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上了,鉴于购房款来自于婚前,女方也无权在离婚时分割房产;
观点二: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上,可以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该套房产。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观点一是完全错误的,观点二靠谱,但不完全正确。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形,在离婚分配房产份额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并非加上女方名字就代表女方可以均等分配或者按照不动产权证上的比例分割房产。
首先,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则意味着房产状态从“婚前财产”变成“共同财产”:
我们都知道,“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房子,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倘若房款全部与女方无关,女方、女方父母没有进行资助,那么在婚后不加女方名字的前提下,房子100%的产权归男方,女方无权在离婚时分割房产,这是确定无疑的。
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把自己的名字加不动产权证上的现象太普遍了,“不加就是不爱我”、“不加就是有想法”,在女方“软磨硬泡”下,男方为了表现“衷心”、“决心”,把女方名字加上也就水到渠成了。
“加名字”太简单了,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带着不动产权证、结婚证登记上女方的名字就可以了,关键这里的“加名字”怎么理解?这直接关乎到婚后房产分割。
对于“加名字”的理解,法律上的理解是“赠与”!何为“赠与”?
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如果说得再简单一点,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就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则女方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至于获得了多少,以登记的比例为准,比如改为“男方70%、女方30%”,那么女方的产权比例就是30%;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视为“男方50%、女方50%”。
登记完成后,婚前财产就变成共有财产了,离婚时,女方是可以分割该套房产的。
当然,房产作为不动产,在离婚分割时,不可能在房子中间画一条线,这边归男方、那边归女方,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比如直接变现,夫妻分配房款;或者一方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另一方一定的房款,收到房款的一方从份额中退出,产权全部归到另一方名下。
对于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还要清楚一点,给予一方的补偿,其基础是房子“现值”,既包括了婚姻存续期间房子市值增长的那部分,而不是购买房子时的价值。
比如,房子是在2010年买的,当时男方全额出资了100万,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每人占一半的产权;
2020年,两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房子市值从100万涨到了200万,经协商,男方获得该套房产,那么男方应给予女方100万的经济补偿,而不是参考购买时房子的市值只给予50万。
第二,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即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分到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份额
按照登记份额进行房产分割,这是较为一般的情况。
但是大家都知道,有些“骗婚族”,打着这样那样的幌子专门从事这种“勾当”,在男方加上她的名字后,马上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套取房产份额。
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诉诸法院后,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会综合各项因素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男方获得的房产份额会相对更多一些:
1,结婚时长较短,男方可以多分割;
男方为什么甘愿把女方的名字加在不动产权证上?出发点就是想与女方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婚后三两个月就离婚,那么说明双方在婚前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感情基础,男方对女方性格等方面的了解都知之甚少,那么此时法院就有极大可能会裁决男方适当多分割一些房产份额。
如此裁决的另一个原因,也是出于为了杜绝女方骗取钱财而“假结婚”的现象。如果女性都这么干,那还不乱套了。
2,在女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多分割;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来自于女方的过错,比如出轨、不赡养父母、出轨、好吃懒做、不顾家等等,那么女方是过错方,法院会裁决男方多分配一些房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负有举证女方存在过错的义务。
3,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和贡献;
男方婚前买房,购房款全部来自于男方,毫无疑问,男方的贡献最大。
这也是法院在裁决房产分割时考虑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叠加结婚时长较短的因素下,男方可以相应地获得更多的份额。
4,考虑是否共同生活;
假设双方只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或者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男方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更照顾男方一些,毕竟购房款是男方全额出资的,而婚后又没有共同生活之实,份额会向男方倾斜。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千万不要傻傻的按照当初的登记比例就稀里糊涂地给予女方补偿,最好起诉到法院,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大概率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适当给予男方更多的房产份额。
写在最后:
综上,对于“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没有房贷,婚后把女方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上”的行为,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界定是“赠与”,是男方无偿向女方赠与产权的行为,离婚时,女方也就具备了分配该套房产份额的权利。
不过,法院在裁决房产份额的时候,并非100%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4种情况,份额是可以向男方倾斜的。
除非导致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现过错,或者两人生活时间很长,离婚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谁都没有过错,那么此种情况下,才能按照当初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75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