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去公司实习,要签合同吗?如果要签的话,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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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提问,应该是学法律或是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专业。既然是专业的,那么你就应该懂得,对于实习也是有不同的情形,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原劳动部《意见》的规定,对劳动法主体的排除并不包含在校大学生。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应当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然作为大四学生,尚未从学校猜颤毕业,单从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角度而言,作为劳动力谈伏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能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第一种是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是必须进行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才能够顺利的毕业,这类实习一般而言具有如下特点:强制性。教学实习的完成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关键学分的必须之举;短时性,教学实习一般安排2周——2月的时间;无偿性,教学实习一般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平台,而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甚至还有的要含兆携想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实习费。这种情形下,当然得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也不是必须的,因为实在的说你和实习单位之间没有什么真正的劳动上的关系,你到人家哪里只是为了教学任务的完成。一般以“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单位或者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完成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证明”,而无论哪种方式,教学实习都只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
第二种是带薪实习(勤工助学、兼职)
带薪实习是一种新的实习形式,主要是指在校学生在教学计划之外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并通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得一定的报酬。其主要特点是:1.有偿性,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报酬;2.自愿性,带薪实习是学生在不违反学校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联系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可能是平时的短期、一次性的涉及报酬很低的劳动,签订什么所谓的劳动、协议是没有必要的,这只是生活行为,一般口头就行,报酬一般也是当日现结,没什么争议的必要。另外一种就可能是在某一公司做的时间比较长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签合同和协议的话。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实施日期:1995-08-04。你若过愿意了解一下“历史”,你会考虑当时的立法背景,这个规定在今天怎样适用还要具体分析
最后一种是: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最大的特点在于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行。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实习进行双向考察和选择,一般发生于毕业前夕,实习生的管理及薪酬都累死于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
就业实习中,实习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虽然尚属学生身份,但此时已基本完成学业;在管理方面,实习生更倾向于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其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明显。实习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考核和试用的过程,对实习岗位、报酬会有明确的约定,除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其它方面与正式员工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出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实习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只提供思考方向,时间仓促,内容有不正确的地方希望指正。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原劳动部《意见》的规定,对劳动法主体的排除并不包含在校大学生。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应当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然作为大四学生,尚未从学校猜颤毕业,单从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角度而言,作为劳动力谈伏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能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第一种是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是必须进行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才能够顺利的毕业,这类实习一般而言具有如下特点:强制性。教学实习的完成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关键学分的必须之举;短时性,教学实习一般安排2周——2月的时间;无偿性,教学实习一般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平台,而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甚至还有的要含兆携想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实习费。这种情形下,当然得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也不是必须的,因为实在的说你和实习单位之间没有什么真正的劳动上的关系,你到人家哪里只是为了教学任务的完成。一般以“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单位或者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完成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证明”,而无论哪种方式,教学实习都只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
第二种是带薪实习(勤工助学、兼职)
带薪实习是一种新的实习形式,主要是指在校学生在教学计划之外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并通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得一定的报酬。其主要特点是:1.有偿性,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报酬;2.自愿性,带薪实习是学生在不违反学校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联系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可能是平时的短期、一次性的涉及报酬很低的劳动,签订什么所谓的劳动、协议是没有必要的,这只是生活行为,一般口头就行,报酬一般也是当日现结,没什么争议的必要。另外一种就可能是在某一公司做的时间比较长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签合同和协议的话。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实施日期:1995-08-04。你若过愿意了解一下“历史”,你会考虑当时的立法背景,这个规定在今天怎样适用还要具体分析
最后一种是: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最大的特点在于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行。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实习进行双向考察和选择,一般发生于毕业前夕,实习生的管理及薪酬都累死于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
就业实习中,实习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虽然尚属学生身份,但此时已基本完成学业;在管理方面,实习生更倾向于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其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明显。实习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考核和试用的过程,对实习岗位、报酬会有明确的约定,除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其它方面与正式员工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出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实习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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