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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乙公司欠甲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案例一:乙公司欠甲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1万元债权债务消灭。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的协议性质是什么?丙公司由此获得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利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一次缴清,甲公司以1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房地产和专利技术作价300万元出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签发公司营业执照。甲公司代表任利华公司董事长,乙公司代表任利华公司副董事长。经股东大会同意,利华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利华公司股票作为质押。一年后利华公司分配股利时,发现乙公司联合会计事务所将自己作为出资的房产和专利技术高估作价,遂决定不向乙公司分配股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
1、利华公司设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与利华公司的购销合同的质押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关于乙公司高估作价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
4、对于乙公司的不实出资行为应如何处理? 展开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的协议性质是什么?丙公司由此获得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利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一次缴清,甲公司以1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房地产和专利技术作价300万元出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签发公司营业执照。甲公司代表任利华公司董事长,乙公司代表任利华公司副董事长。经股东大会同意,利华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利华公司股票作为质押。一年后利华公司分配股利时,发现乙公司联合会计事务所将自己作为出资的房产和专利技术高估作价,遂决定不向乙公司分配股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
1、利华公司设立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与利华公司的购销合同的质押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3、关于乙公司高估作价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
4、对于乙公司的不实出资行为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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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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