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算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关于对我省国家工作人员中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的通知》可知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有: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受聘专业人员。
四、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
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但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
六、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七、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
扩展资料:
出境办理程序: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机关纪委和局保密办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上签批意见,提前10个工作日交人事司审核,人事司按程序报批。其中,正处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副司长、副巡视员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正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司长、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巡视员,经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离退办和局保密办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司审核,分别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由国家信访局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审批,报人事司备案。情况特殊的,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受聘专业人员。
四、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
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但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
六、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七、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