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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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聪毅
2010-07-08 · TA获得超过354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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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

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是相当实用,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于事情”了(《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治理国家,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

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由柳洪平创建。

b]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也就是韩非的作品《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ž 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 ž 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 ž 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 ž 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 ž 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 ž 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 ž 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ž 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

“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

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

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

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

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

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3473025.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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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让春秋时期的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有很重要的影响。两者的法律思想既对立又不乏统一。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一)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
儒家主张人治,孔子重人治 ,轻法治,提出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有无明君圣主,儒家主张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任而国治。
(二)儒法刑罚轻重的对立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法家则认为要重刑罚,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三)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
儒家在礼治秩序下,刑法的适用也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有等差”。法家则认为刑无等级,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要一种客观的标准。
(四)儒法两家代表阶级立场不同
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以中庸哲学理论为基础,出于维护奴隶主专政而提出来的。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必须将其废除,应实行重刑,借此威慑臣民守法,因此“法治”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五)儒法两家的历史观的不同
儒家为了维护已经过时的礼,反对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所采取的某些改革措施。法家则提出“不法古,不修今”,主张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主张变法革新。
(六)儒法两家重君与重民的分歧
儒家重视民心向背,认为统治者只有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法家则主张以君为主,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
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辩证统一的说,二者也存在相同点:1、儒法两家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政治思想。2、儒法两家都主张德行并用。
综上所述,认为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大异之中也存在着统一的思想,对中国的法律思想都有深远的影响。既要可以从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学到要刑罚与道德并施,也可以从法家思想中升华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思想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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