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案例二则(急要) 10

1、赵某与唐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某提出结婚时唐某要求将赵某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支配。赵某同意,但因存款是... 1、赵某与唐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某提出结婚时唐某要求将赵某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支配。赵某同意,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等存款到期后再转至唐某名下,唐某也同意了。7月,两人登记结婚,在随后举行的婚礼仪式上赵某的母亲送给唐某2万元现金。婚后两人逐渐发现性格差异大,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某提出离婚,唐某要求赵某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某认为12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能给唐某,且当初母亲送给唐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该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但属于自己单位福利分房,不能给唐某。两人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意见严重不合,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2、于某(男)与许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于甲和于乙。后于某与许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许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10年,许某又与林某结婚,当时于甲已参加工作,于乙年仅11岁,随母改嫁。许某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于某离婚未再婚,并于1994年去世,留下遗产3000元。1995年1月林某去世,留下遗产3000元。
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于某和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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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郑庄公
游戏玩家

2006-12-10 · 游戏我都懂点儿,问我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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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属于共同财产,二人平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赵某婚前承诺的12万元只属于赵某,该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非诺成合同。现赵某反悔,合同不成立。
  当初母亲送给唐某的2万元现金不能收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不属于这三顶中任何一项。

  2、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于某的遗产归两个儿子平分,即每人1500元。
  林某的遗产(既然是“遗产”,应当是已扣除共同财产中属于许某的部分)归许某、丙、乙三人平分,每人1000元。甲因无抚养关系,不能分割。
kang1327
2006-12-10 · 超过4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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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法院应该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就此结案,如果确属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该及时作出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应该对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来说,赵某的24万元归赵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赵某的母亲的2万元和住房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因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的一方或者经济地位不平等的情况,所以共同财产由夫妻平分。
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于某的3000元由于甲和于乙各继承1500,其继承权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许某因为离婚,所以其对于某的继承权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林某的3000元中有1500元属于许某(许某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分的权利),剩下的1500元作为遗产由许某、于乙和林丙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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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4de678
2006-12-10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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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例中涉及三个法律常识
赵某婚前提出将唐某12万划出自己名下,唐某同意,但婚后并未执行。
赵与与唐某之间所形成的是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186条中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所以本案唐某未给付,赵某要求12万无权!
2、赵某母亲的2万元是在婚后给予的(以登记日起计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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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崎秀悟bt
2006-12-18 · TA获得超过26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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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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