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培养学生的良好态度与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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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教育学称情感领域的学习为品德学习,而在学习心理学里则称为态度学习。
根据社会心理学家阿尔波特(
G.W.Allport,1935
)定义,态度就是心理和神经中枢的准备状态,他们通过经验来组织,并施加直接的或间接的与所有对象或情境有关的个体反应。它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包括价值表现功能、调节的功能和过滤的功能,即学生个体内心所持有的价值观,可以通过态度表现出来;积极的学习态度容易产生积极的学习行为,而消息觉得学习态度则容易产生消极的学习行为;如果认知与个体态度一致时,容易注重和评价其好的一面,相反则容易产生歪曲和过份评价其消极的一面。
而品德是道德品质的简称,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征。
根据学生态度和品德形成与改变的过程及规律,教师可以通过说服、利用群体规定、角色扮演、价值辨析、小组到的讨论、奖励与惩罚等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态度与品德。
一、说服言语说服学生改变自己的态度是教师常用的方式之一。但说服也是有技巧的,如:
提供单面论据与双面论据
研究表明,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即高年级的学生来说,提供正反两方面论据比较容易改变态度。教师要想说服低年级学生,主要应提供正面论据。如果教师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后,学生不产生相反的观点,则只提出正面的观点和材料有助于学生形成肯定的态度。如果再提出反面的观点和材料则会引起学生对反面材料的兴趣,不利于形成积极的态度。而如果学生本来就有反面的观点,则教师应该提出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和材料,并用充分的论据证明反面的观点和材料是错误的。
以理服人与以情动人
教师的说服,有些是以理服人而有些是以情动人,研究表明说服内容的情感因素对态度的改变容易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种影响往往不能持久。而说服内容的荔枝因素则容易产生长期的说服效果。另外学生成熟度的制约也会影响说服的效果。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富于情感色彩和引人入胜的说服内容容易发生影响;而高年级的学生则应该充分说理,逻辑性强些才好。教师要注意的一点是,教师的说服会引起学生的恐惧情绪,这种情绪有助于学生改变一些比较简单的态度,但不利于改变比较复杂的态度,这时候应给予学生明确的指示,就能最有效的改变学生的态度。
逐步提高要求
这是说当学生本人的态度与教师的说服的差距小时,他的态度容易改变。所以当教师提出一个目标时,应将总目标分解为不同层次的子目标,先向学生提出要求较低的目标,达到此目标后再提出更高一些的目标,使说服者与被说服者的态度差距不断缩小,从而促进学生态度的改变。反之则易使学生产生对立情绪。
二、
利用群体规定
社会心理学家勒温(
K.Lewin)做的实验显示经过集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的公约、规则会有助于学生态度的改变。因为经成员讨论的规定,使成员承担了执行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对学生会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随学生觉察到群体内意见一致程度的提高而增强。
所以,如果教师期望有效地改变学生的态度,使用集体讨论后作出集体规定的办法,肯定是有益的。
一般认为教师引导学生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的过程包括七个阶段。如果学生态度改变未成功,教师只能强调计划有缺陷,应鼓励学生再从第四阶段开始,制定出一个新的程序来,直至态度改变。
三、角色扮演角色扮演时个体处于一定的地位上并产生与此地位相适应的行为模式的过程。在实际教育情况里,角色扮演常常产生神奇的力量。如我让一位对外语并不感兴趣、学习消极被动的学生担任外语科代表,而他逐渐产生与外语科代表身份相符的行为模式,外语学习显得比原来格外认真和努力,外语成绩也出现显著进步。
四、价值观辨析众所周知,学生的不良态度与品德大多起因于自身不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因此有必要引导学生利用自己的理性思维和情感体验来辨析和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观辨析采用诱导性的品德教育方式,反对呆板的说价配合强硬的灌输,教师易于掌握,学生乐于接受,有助于提高自我认识,直接导致道德行为发生积极的变化。但是我们应该帮助学生辨认自身已有的价值观是否好坏,从而让他们自觉地选择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价值观念。
五、奖励与惩罚(一)奖励奖励是指施于行为之后以增加该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的事物,它包括外部奖励额内部奖励。当学生缺乏遵照社会道德规范行为的自觉性时,教师通过物质的或精神的外在手段来促使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这些外在受点就等于外部奖励,也就是强化。如果学生在遵照社会道德规范行动后体验到满足感,从而进一步激励自己继续发生道德欣慰,则属于内部奖励。
奖励的运用,首先要正确选择道德行为,奖励的应该是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具体的道德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概括性行为。其次要正确选择奖励,以虽多次奖励但不至于引起迅速的满足为原则,而且不必时时运用物质奖励。不少场合中向学生微笑,表示亲昵或口头赞扬同样能起到良好的强化作用。再次,在教师期望的良好的行为出现后,要立即给予奖励,不要延搁太长的时间。最后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应引导学生更多的利用内部奖励,让学生对自己得到的行为本身获得满足,感到愉快,以增强学生的道德行为。
(二)惩罚惩罚是指为减少或消除某种不良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此行为发生后所跟随的不愉快时间按。例如,学生因违反纪律而受到处分,这是惩罚。当学生有了遵守纪律的良好行为,进教室撤消了对该生原受的处分,使其遵纪行为得到巩固,这是负强化。我们认为,尽管惩罚不一定能保证学生发生道德行为,但它毕竟能够抑制不良行为,所以在品德培养中,适当运用惩罚还是必要的,正如奥苏伯尔所指出的:承认错误与接收惩罚是学习道德责任心和发展健全良心的主要部分。
一般来说,教师可以运用两类惩罚。第一类惩罚实在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后施加某种痛苦或厌恶的刺激,以减少受惩罚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如批评、警告等处分。第二类惩罚是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取消学生喜爱的某种刺激,以减少受罚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例如,扣除行为得分或暂时取下参加某种娱乐活动的权利等。
不过,主张运用惩罚,并不等于提倡体罚与变相体罚。因为后者易严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引起过度焦虑,也容易导致意外伤害学生身体的事故,从而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敌意。为了正确使用惩罚,我们应该遵守正确运用惩罚的七条原则。(参看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P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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